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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定:从事专题、专栏、综艺、动画片、广播剧、电视剧等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、代理交易等活动的企业须取得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,方可经营相关活动。
批准条件
1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章程(纯内资企业,不含任何外资成分);
2、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、资金和工作场所,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(认缴注册资金即可);
3、在申请之日前三年,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(须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)或机构无被吊销过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记录;
4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需要材料:
1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2、公司章程及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;注: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、公章、查档人身份证原件在工商局调取,并加盖工商局证明章。
3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、简历、派出所出具的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》;
4、全体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;
5、如公司股权结构中,存在其他公司控股的情况,则还须提供:相关控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公司章程调档件、法定代表人、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,追述到最终一级自然人股东为止;
6、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相关资料。
办理时间:
文广局受理后15-20个工作日内,完成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办理